(2016)浙1003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844号原告:沈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 判 员 魏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