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6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杰勇与佛山市嘉洲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勇,佛山市嘉洲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6492号原告:刘杰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佛山市嘉洲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钟义。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勇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杰勇负担。审判员 方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巧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