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瑞文与石家庄市普金利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文,石家庄市普金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645号原告刘瑞文,女,汉族,1965年8月7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刘同贵(系原告之父),男,1942年5月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石家庄市普金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红星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新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银,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晨明,该公司职工。原告刘瑞文与被告石家庄市普金利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瑞文的委托代理人刘同贵,被告石家庄市普金利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东银、李晨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瑞文诉称,原告系石家庄市肖家营村村民,自出生至今一直生活在该村,户口也一直在该村。自2009年开始,被告以原告已经结婚不再属于本村村民,不应享受村民待遇为由收回了原告的口粮田和50%的股份,且未支付菜地补助金。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口粮田0.235亩。2、归还原告50%的股份。3、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456.8元(包括口粮田赔偿金2791.8元、菜地补助金300元、少发的暖气补助费和分红款9135元)。4、依法恢复原告村民待遇(包括购买平价楼的资格)及选举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交如下证据: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原告原来是享有村民待遇的,现在因为结婚以后,未完全享有村民待遇。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亦未享受村民待遇,同时原告之前是享有村民待遇的。信访答复书,证实原告一直就此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被告石家庄市普金利商贸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告主张的相关内容的核心问题其实就是要求恢复村民待遇,但相关分配方案我方已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当时的桥东区委备案同意的。故该诉请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2、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我们村改制是在2009年当时原告如果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应当就此主张权利,原告现在主张应当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3、原告结婚后已经不在村里生活,应不再属于肖家营村村民,但当时村委会研究的像其这种情况应按结婚的有儿有女户享受基础分的50%(村民基础分为70)。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认可,证人所证明的事实均系听说,且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对原告上访的事实认可。被告提供如下反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资产处置指导意见(石政发(2008)44号文,证明肖家营村改制所依据的文件基础。《肖家营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界定方案》及其经过村代表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程序、《肖家营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资产量化方案》及其经过村第四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程序以及2009年4月26日经村代表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4月26日肖家营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针对《人员界定方案》及《资产量化方案》的修订意见,证实同意有儿有女已婚的闺女参与改制,其配偶和子女不参与改制,上述被重新界定的闺女只享受此次改制资产量化方案及改制后新公司的股利分配,不发放宅基地、平价楼及不分配口粮田。桥东区发改局批复及证明,证实同意成立石家庄市普金利商贸有限公司及核算的资产的数额。石家庄市普金利2010-2015年冬季股民取暖补助、收缴一览表五份,证实刘瑞文享受着部分村民待遇,但相应的款项由别人代领,而非本人所领,这也能证实原告一直未在村里居住。石家庄市普金利2011年-2015年未分菜地人员补助款(闺女户),证实刘瑞文补助款为50元(正常是100元)。但上述款项均由其家人代领。石家庄市普金利2015年股民福利分红一览表,证实原告应享受的福利,但其本人未亲自领取。原告对上述证据均有异议,认为上述程序是违法的。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瑞文系肖家营村村民,1989年结婚后,户口一直留在肖家营村,也一直在村里生活,婚后原告育有一子名为李真。2009年肖家营村重新土地进行划分,2月22日肖家营村出台了肖家营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人员界定方案,方案中明确写明了:“凡2002年6月集体就地农转非时为本社区农业户口的人员,除下列人员之外,均可被界定为本次改革范围之内。”“被排除人员包括:。5、有儿有女户已结婚的闺女、女婿及其子女。6、纯女户及多女户中已婚的一个闺女、女婿及孩子及孩子以外的其他已婚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该方案于2009年2月22日经原石家庄市桥东区肖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文件((2009)1号)《关于肖家营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人员界定方案的决议》经肖家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面加盖了肖家营村支部委员会公章,肖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及冀中实业公司公章(并附有个代表的签到单及表决票数汇总页)。2009年2月27日《肖家营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资产量化方案》,写明:“。本次资产量化考虑基本身份、村龄、劳龄等方面的因素。”。上述标准计算了每个人的得分情况。该方案经肖家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附有全体到会代表的签到表及票数汇总表。2009年2月28日肖家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肖家营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资产处置方案的决议》,并附有会议签到表及票数汇总表。2009年4月26日肖家营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针对《人员界定方案》及《资产量化方案》的修订意见。其中原方案中写明的:“有儿有女户已结婚的闺女、女婿及其子女;纯女户及多女户中已婚的一个闺女、女婿及孩子及孩子以外的其他已婚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被修订为:“有儿有女户已婚的闺女参与改制,其配偶和子女不参与改制;纯女户已婚的一个闺女、女婿及孩子参与改制,其他已婚的闺女也参与改制,但其配偶及孩子不参与改制。;上述被重新界定的闺女只享受此次改制资产量化及改制后新公司的股利分配,不发放宅基地、平价楼及不分配口粮田;上述被重新界定闺女的资产量化得分如下:得分总额=35分(50%基本身份得分)+村龄分+劳龄得分。”该方案于同日经肖家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加盖了相应的公章,亦附有签到表和票数汇总表。原石家庄市桥东区发改局文件以《石家庄市桥东区发展改革局关于肖家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暨石家庄市冀中实业公司改制批复》(东发改(2009)29号)文件),进行了批复并同意成立新公司即石家庄市普金利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09年5月在工商局进行了登记注册。庭审中,原告对相关补助领取非本人领取的事实予以认可,但称是由于原告害怕等原因一直未本人领取,相关款项确实收到了,但其认为村里给其享受的待遇并不是全部的村民待遇,故对被告所述不予认可。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所称的原告所诉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现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后,多次找到被告及相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故对被告所称,由于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该案是否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的问题。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又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决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损失均系因其未能完全享受村民待遇所导致,石家庄市普金利商贸有限公司(原肖家营村民委员会)对于本村事务享有自治权,村民委员会是否进行发放补助费以及发放多少,是否分配口粮田等事项,均属于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的行为,对于村民委员会行使村民自治权限的行为,人民法院不应加以干涉。故对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瑞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员 郭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增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