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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卢健民与单荣飞、单雪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健民,单荣飞,单雪梅,郭亮,单雪苗,卜新阳,赵飞龙,杨春,义乌市飞利时电子有限公司,东阳市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浙江榧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2036号申请执行人卢健民。被执行人单荣飞。被执行人单雪梅。被执行人郭亮。被执行人单雪苗。被执行人卜新阳。被执行人赵飞龙。被执行人杨春。被执行人义乌市飞利时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被执行人东阳市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新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榧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荣飞,执行董事。原告卢健民与被告单荣飞、单雪梅、郭亮、单雪苗、卜新阳、赵飞龙、杨春、义乌市飞利时电子有限公司、东阳市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浙江榧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3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健民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单荣飞、单雪梅、郭亮、单雪苗、卜新阳、赵飞龙、杨春、义乌市飞利时电子有限公司、东阳市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浙江榧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健民未实现债权65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已另案查封并设定抵押,本案不宜处置,其所有的车辆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即财产处置条件不成就,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203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旭华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