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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执3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姜志福与上栗县龙发出口花炮厂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志福,上栗县龙发出口花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391-1号申请执行人:姜志福。被执行人:上栗县龙发出口花炮厂,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栗县。负责人:吴照丁。申请执行人姜志福与被执行人上栗县龙发出口花炮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贵民一初字第01413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栗县龙发出口花炮厂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上栗县龙发出口花炮厂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明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