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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春柳诉鄞红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柳,鄞红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54-3号原告陈春柳,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颜宇丹,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鄞红红,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王丽媛,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5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鄞红红名下位于龙岗区布吉镇嘉御豪园x栋x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x号)房产。现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鄞红红名下位于龙岗区布吉镇嘉御豪园x栋x(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x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传娇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邱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