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春柳诉鄞红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柳,鄞红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54-3号原告陈春柳,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颜宇丹,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鄞红红,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王丽媛,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5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鄞红红名下位于龙岗区布吉镇嘉御豪园x栋x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x号)房产。现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鄞红红名下位于龙岗区布吉镇嘉御豪园x栋x(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x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传娇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邱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