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91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与王静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王静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6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住所地泰州市开发区凤凰西路1号(苏源花园中心广场会所)。负责人丁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勇,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朱伟,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泰州新区支行)诉被告王静文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工商泰州新区支行未能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