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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8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8民初34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9月8日生,汉族。被告师某某,男,1976年6月24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春霞二〇一六���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乔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