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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30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文亮申请执行李世学信用卡诈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亮,李世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30执36号申请执行人李文亮,现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世学,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李文亮申请执行李世学信用卡诈骗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10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李世学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李世学退赔被害人李文亮被取走的人民币1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申请人李文亮于2016年2月16日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世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通过向农行、信用社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在建水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2530执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毛绍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红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