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大连五环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与孙潭君、姜德礼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五环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孙潭君,姜德礼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91民初1428号原告:大连五环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李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己斌。被告:孙潭君。被告:姜德礼。原告大连五环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潭君、姜德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己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潭君、姜德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15日,原告与姜海波签订《赴日合同书》,约定原告受姜海波委托为其办理赴日研修技能实习事宜,技能实习期为三年。被告孙潭君、姜德礼作为姜海波的担保人,对因姜海波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2年9月25日,姜海波赴日劳务。2013年10月28日,姜海波私自出走,所在不明。根据合同的约定,姜海波应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但姜海波至今未承担违约责任。二被告作为姜海波的担保人,应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综合各方情况,现原告只向二被告主张50000元的违约金。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违约金50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孙潭君、姜德礼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5日,原告与姜海波签订《赴日合同书》,约定姜海波委托原告为其办理自费赴日研修技能实习事宜,期限为三年。二被告作为担保人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自愿以家庭财产为被担保人姜海波在日本技能实习中因违约而应支付的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被担保人姜海波有私自离开接收企业48小时以上或合同期满后拒不回国逃跑(所在不明)等情形,二被告在接到原告的书面通知后15天内,自愿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200000元,逾期愿按每天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2012年9月25日,姜海波赴日技能实习。2013年10月28日,姜海波在日本技能实习期间所在不明。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赴日合同书、担保函、失踪报告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潟总领事馆认证材料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业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案涉《赴日合同书》及《担保函》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将姜海波派遣至日本研修,而姜海波在履行合同期间所在不明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故二被告作为担保人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说明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相应的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潭君、姜德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大连五环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孙潭君、姜德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