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哲琴与金毅、项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哲琴,金毅,项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715号原告:王哲琴。被告:金毅。被告:项邱萍。原告王哲琴为与被告金毅、项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金毅、项邱萍归还借款37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37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8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90000元的利息自起诉之日的2016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金毅、项邱萍于2012年5月26日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其于当日出具的欠条约定月息1.5分,按季付,并加盖了台州市黄岩聚新家居用品厂印章;两被告又于2012年6月27日向原告借款140000元,于当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载明月息1.5分计算;两被告还于同年9月20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其出具的欠条上也加盖了台州市黄岩聚新家居用品厂的印章,后两被告支付了截止2013年6月27日止的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及后期利息至今未还。另查明,台州市黄岩聚新家居用品厂系被告金毅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毅、项邱萍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哲琴借款本金37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8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9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32元,减半收取4666元,由被告金毅、项邱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9332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金巧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