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申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河南省汉泓实业有限公司、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等与鲁新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省汉泓实业有限公司,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梁勇,鲁新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申3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汉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法定代表人:刘红潮,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沈运良,该公司经理。上述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富华,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梁勇,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鲁新占,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河南省汉泓实业有限公司、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勇及原审被告鲁新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5)确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南省汉泓实业公司、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把鲁新占借用梁勇200万欠款的个人行为,认定为河南省汉泓实业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是错误的,本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事实已经原审查明,有原告梁勇的陈述,被告鲁新占的借条,河南省汉泓实业公司的两本房产证,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客户交易查询单在卷佐证,原审法院判决河南省汉泓实业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河南省汉泓实业公司、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省汉泓实业公司、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