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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552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曾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谌宇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