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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690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曾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经亲友调解,已与被告曾某某和好了夫妻关系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已与被告曾某某和好关系夫妻,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贻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姚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