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797号罪犯刘辉,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双城市,初中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2日作出了(2005)哈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辉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2005年11月2日入监服刑。2010年7月29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辉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7月7日至2016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