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8601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郜凤权犯盗窃罪、抢劫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凤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8601刑初8号公诉机关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郜凤权,无业,;1984年因犯抢劫、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元;201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京石铁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凤权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章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郜凤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5日8时50分许,被告人郜凤权在北京铁路局管内任丘火车站广场东侧自动取票机处,窃取正在排队等候取票的旅客乔慧颖背后双肩背包内人民币3800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被盗的财物已发还失主乔慧颖。公诉机关向法院移送了全部案卷材料,认为被告人郜凤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予以判处。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郜凤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立案决定书,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任丘站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财物照片,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任丘站派出所执勤民警孙海军、张松出具的抓获经过,失主乔慧颖的陈述,证人乔某、刘某、王某的证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120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郜凤权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等。被告人郜凤权的供述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郜凤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人郜凤权犯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郜凤权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郜凤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作为依法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郜凤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