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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文波、覃小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文波,覃小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竹溪大道华业园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1514396-1。法定代表人欧桂友,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秦娟娟,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黄文波,男,1978年6月15日生,壮族,住所地宜州市。被执行人覃小瑜,女,1984年1月25日生,壮族,住所地宜州市。申请执行人广西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覃小瑜、黄文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河市民二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覃小瑜、黄文波应支付权利人广西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21427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6元,合计504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覃小瑜、黄文波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覃小瑜、黄文波的银行存款182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晓审 判 员  周志军代理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覃 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