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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亚奇诉被告韩永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亚奇,韩永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742号原告高亚奇,男,1988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被告韩永昌,男,1980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宏磊,女,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齐龙江,男,1952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亚奇诉被告韩永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亚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新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