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189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朱国辉,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