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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189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朱国辉,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