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执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梁杰雄与何锦成,容艳洁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杰雄,何锦成,容艳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执字第1360号申请执行人:梁杰雄,男,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何锦成,男,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容艳洁,女,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梁杰雄与被执行人何锦成、容艳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海法海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清偿借款56000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容艳洁名下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星汇名庭天枢星院6幢804室财产已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本院还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房产和国土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13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盛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韵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