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春红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红,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1行初40号原告李春红,女,1966年2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董芙蓉,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树东,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原告李春红诉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国土局)不服不予立案告知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春红,被告北京市国土局之委托代理人李树东、董芙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1992年被举报人李强把自己的宅基地卖给刘金侠,而后刘金侠又转卖给村民郭淑玲。李强原来的宅基地门牌号是×村×号。二、国土资源局应该对该宅基地的地理位置,用地面积以及四至有明确的文字说明,并提供让人信服的档案资料,被举报人李强是否有政府颁发的林权证等。三、李强所占两处宅基地都是违法占用集体土地,不是李强的宅基地。四、《不予立案告知书》中所述“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我分局不予立案”之答复不是事实。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北京市国土局重新作出答复,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北京市国土局辩称:我局于2015年8月31日接到李春红举报信,我局于2015年9月10日对李春红作出《国土资源举报事项告知单》,告知其该举报信件已经指定分局执法队依法调查核实。经过现场核实,举报中的���筑物已经消失,现场未发现违法占地建设行为。2015年10月14日,我局作出了《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2015年10月16日以邮寄方式送达李春红。我局认为经现场调查核实,李春红所举报的建筑物已经消失,现场无法界定举报中所提到的宅基地及在院内所建房屋是否违法。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原告李春红要求撤销第158号《不予立案告知书》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关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李春红系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公主坟村村民。2015年8月31日,李春红递交《举报信》,主要内容为:阎村镇×村×号院李强的宅基地违法,院内建筑物违法。请求:1、房山国土分局核实李强×村×号院的宅基地是否违法,其在院内所建房屋违法;2、国土资源局对李强×村×号院违法占地予以处罚。2015年9月10日,北京市国土局房山分局(以下简称房山国土分局)作出《国土资源举报事项告知单》,告知其反映的问题,房山国土分局已经指定由分局执法大队依法调查核实。2015年9月28日,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村村民委员会及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科出具《证明》,证明×号李强宅院已在2013年年底前拆除,现无任何建筑物。2015年10月14日,房山国土分局作出(2015)房分第158号《不予立案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关于李春红向我局举报反映房山区阎村镇×村村主任李强在村北宅基地×号院内建筑属于违法建设,要求调查核实【信访编号:举(2015)第158号】问题,经核查,该举报反映具体位置位于阎村镇公主坟村村北,用地人为李强,原有宅基地,于2013年7月已拆除完毕,现场无违法占地建设行为。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我局不予立案。初步核查该宗地现状地类为村庄,土地利用规划为村镇建设用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发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李春红举报×村×号院李强的宅基地违法、所建房屋违法,要求国土资源局予以处罚。李春红与其举报事项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举报事项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房山国土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对李春红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李春红作为举报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春红的起诉。原告李春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英飞人民陪审员 隗合群人民陪审员 梁志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晶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