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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白振文与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振文,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初1123号原告白振文,男,1951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齐长江,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397号。法定代表人刘丽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实原,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哈尔滨xxx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周本财,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哈尔滨xxx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振文与被告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白振文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白振文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在华代理审判员  宋伶军代理审判员  吕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