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陈娟华与海宁华夏实业有限公司、海宁市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华,海宁华夏实业有限公司,海宁市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1176号原告:陈娟华,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海宁华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8473-5。法定代表人:岳丽英,董事长。被告:海宁市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西山路832号金茂大厦11层-3。组织机构代码:74770092-9。法定代表人:岳丽英,董事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卫延,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娟华诉被告海宁华夏实业有限公司、海宁市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娟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海宁华夏实业有限公司、海宁市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娟华撤回对被告海宁华夏实业有限公司、海宁市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94元,减半收取1997元,由原告陈娟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