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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399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红兴,保定市徐水区崔庄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系船员,现正在海上作业,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任小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