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399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红兴,保定市徐水区崔庄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系船员,现正在海上作业,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任小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