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徐华山与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徐华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华山,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公民身份号码×××5310。委托代理人:陈晓雯,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华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张民二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于2016年2月18日向上诉人公告送达二审案件上诉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定于2016年4月18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审理本案。但上诉人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没有依传票确定的时间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延期开庭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83元减半收取为791元,由上诉人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亦和代理审判员 刘运充代理审判员 尹四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婷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