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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12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董丙香与林长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丙香,林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2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董丙香,男,1962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林长生,男,1952年7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林长生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强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