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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冬冬与王雪峰、王保存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冬冬,王雪峰,王保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张冬冬,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雪峰,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保存,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上蔡县公证处(2014)上证民字第292号公证书及(2016)豫1722执43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6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保存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保存的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豪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