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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夏邵萍与陈传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邵萍,陈传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568号原告:夏邵萍,女,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陈传美,女,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夏邵萍与被告陈传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培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