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宜鹏、山东永宇经贸有限公司等与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宜鹏,山东永宇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日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执异24号异议人(案外人)张宜鹏,男,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永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太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管仁坤,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日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太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蔡丽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78号。法定代表人KINGJACQUELINE。异议人张宜鹏不服本院作出(2014)日执字第13-1号查封通知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张宜鹏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张宜鹏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张宜鹏撤回异议申请,终结本次异议审查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宗忆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盛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