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圣易达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圣易达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3759号起诉人天津市武清区圣易达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武清区上马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学涛,职务总经理。2016年4月26日,本院收到天津市武清区圣易达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学涛递交诉状。天津瑞普天晟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天晟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从起诉人处借款5000000元,并为起诉人出具了借款收据。后起诉人多次催要,但瑞普天晟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付,起诉人认为瑞普天晟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瑞普天晟公司归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已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了案号为(2015)武民破字第0010号的申请人为天津瑞普天晟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一案,并已指定破产管理人。此案正在审理之中。故起诉人无权行使诉讼行为,应由管理人代表其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天津市武清区圣易达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长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石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