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6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谌利与杨媚、胡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利,杨媚,胡卫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6民初118号原告谌利,男,生于1976年1月10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居民。被告杨媚,女,生于1982年4月17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居民。被告胡卫锋,男,生于1978年8月28日,汉族,陕西省洛南县人,居民,系被告杨媚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谌利与被告杨媚、胡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谌利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谌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谌利负担。审判员 韩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绪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