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孟繁昌与张来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繁昌,张来成,刘瑞芝,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孟繁昌。被执行人张来成。被执行人刘瑞芝。被执行人张凯。申请执行人孟繁昌与被执行人张来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弥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