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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上海俊旗工贸有限公司与伍新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俊旗工贸有限公司,伍新龙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157号原告上海俊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隆某某,经理。被告伍新龙,男,1974年5月14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俊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伍新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人民币,下同),减半计5元,免予收���。审判员  吴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