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11执10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1875号办公楼202室,组织机构代码67424135-3。法定代表人袁保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24005D(3-4)。法定代表人郭群,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皖0311民初字1167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2016)皖0311民初字1167号民事判决因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现正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树兵执行员 朱占臣执行员 唐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