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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周某与贵州省湄潭县合江娃娃鱼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贵州省湄潭县合江娃娃鱼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8民初342号原告周某,男,汉族,生于1948年1月22日,贵州省湄潭县人。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合江娃娃鱼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洗马镇双合村。法定代表人戴学文。原告周某诉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合江娃娃鱼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合江娃娃鱼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2011年湄潭县合江娃娃鱼养殖有限公司租用位于洗马镇双合村黑庆沟组原告方耕地2.3亩用于养殖娃娃鱼,租用期限20年。租金按大米320斤/亩/年支付给原告,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年2月14日前(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有关合同材料被告以各种理由不给原告),被告支付了2011年-2014年共4年的租金(在此期间被告多次延期拖欠)。2015年的租金未支付,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特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租金1380元、违约金1380元,合计2760元;2、被告方违约,请求判决终止合同,被告恢复耕地归还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合江娃娃鱼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0日,原告周某等七户(甲方)将自己承包的位于湄潭县洗马镇双河村黑庆沟组的土地转租给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合江娃娃鱼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用于大鲵等养殖经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土地转租协议载明:“一、甲方将双合村黑庆沟组(详草图)的土地,共计10.07亩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租用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用途为大鲵等养殖经营;二、租赁期限、租赁金额及支付办法:1、租赁期限为20年,从2011年2月10日至20131年2月9日止。2、租用该地的面积,金额:该土地面积为10.07亩,年租金未320斤大米/亩,(合同签订之日起前5年为600元/亩,5年后每年仍按中等320斤大米/亩折价支付),以每户丈量的面积支付给每户。3、付款方式: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的方式,由乙方于每年的2月28日交纳给甲方。三、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2、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将土地再次出租给第三方使用。3、租赁期内,甲方人事等其他的任何变动不会影响此协议的执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协议的执行。四、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纳租金。2、乙方在承租期间,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规划。3、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该土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4、承租期满乙方继续养殖,甲方按当时市价必须出租给乙方,如不养殖,由乙方负责恢复耕地(甲乙双方协商解决)。5、在协议租赁期内,如遇租赁范围土地被征用或村集体规划使用、征用后,乙方享受协议期内地面附着物及经营等赔偿费。五、违约责任:1、乙方按照约定时间向甲方交纳租金,逾期按日支付租金1%的违约金。2、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或以任何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否则,甲方承担协议租金20%的违约金,乙方有权拒付租金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3、如果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均可解除协议,并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八、每户土地丈量标准如下:1、周某:2.3亩;2、熊照国:2.17亩;3、代洪昌:1.2亩;4、龙月友:1.1亩;5、熊照南:2.5亩;6、代洪华:0.8亩”。另查明,贵州省湄潭县合江娃娃鱼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大鲵驯养繁殖及其他水产养殖贸易、水产养殖技术咨询服务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2014年5月9日其法定代表人由自然人股东邓小堤变更为自然人股东戴学文。登记状态为存续。同时查明,因2014年租金未按时支付,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合江娃娃鱼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了书面的欠条给原告等七户,载明:“今欠到双合土地出租户违约租金1800元整。因2014年租金到期未按时支付,超期一个月,经商定等新合同在3月之内公证为准,交付出租后所欠违约金无效。时间从2014年4月10日起到2014年7月10日,到期收回此条。如到期未转交合同违约金按日1%计算,欠款人(承诺人)邓小堤。”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周某提交的身份证、转租协议、欠条载卷佐证,经庭审举证,本院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租给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合江娃娃鱼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大鲵等养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转租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合江娃娃鱼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协议支付土地租金给原告,对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土地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等七户主张的2014年延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800元,因双方的土地流转协议上明确了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款是邓小堤代表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合江娃娃鱼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给原告周某等七户的。应按照流转土地的面积的比例分摊给原告周某等七户。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土地转租协议签订到2014年被告按期支付了租金,仅是2015年的租金未支付,不构成根本违约;同时原告周某等人未有其他构成根本违约的证据向法庭提供;结合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五条第2项“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或以任何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合江娃娃鱼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某土地租金人民币1380元(600元/亩×2.3亩)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日1%计算,时间从2015年2月28日至还清时止)。限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合江娃娃鱼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2014年的违约金411.2元【1800元×(2.3亩÷10.07亩)】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合江娃娃鱼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50元,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陈星禄审 判 员  陈章勇人民陪审员  刘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奉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