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5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李坤云与赖广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123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云,赖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231号原告李坤云,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赖广,住广东省电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坤云诉被告赖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坤云以被告赖广已经偿还1万元借款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坤云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坤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坤云负担。审判员  曾普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