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李坤云与赖广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123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云,赖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231号原告李坤云,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赖广,住广东省电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坤云诉被告赖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坤云以被告赖广已经偿还1万元借款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坤云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坤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坤云负担。审判员 曾普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