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韦XX与彭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XX,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XX。被执行人彭XX。申请执行人韦XX与被执行人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23号。截止2015年12月5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韦XX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4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从2016年5月份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彭XX的退休金500元,直至偿还清案款本金2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58元止。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收入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已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彭XX的退休金500元偿还债务,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申请再次立案执行。再次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晓审 判 员 周志军代理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