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平猛、杨亚林等犯盗窃罪刘志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猛,杨亚林,梁刚刚,刘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刑初4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平猛,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杨亚林,无业。曾因转移赃物于2010年7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梁刚刚,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身份证号码330326194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黔西县杨柳村中寨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刘志明,无业。曾因盗窃于2004年1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04年5月31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6年5月22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11年6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1年10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6]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平猛、杨亚林、梁刚刚犯盗窃罪,被告人刘志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余钟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庭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平猛、杨亚林、梁刚刚经预谋后,结伙窜至平阳县万全镇榆垟社区新渎村建新西路268号超市,被告人杨亚林在门口望风,被告人王平猛、梁刚刚进入该超市,盗取张寿雨存放于此的香烟及“奔腾”牌电饭煲1个(价值人民币152元)、零钱人民币100余元。接着,被告人王平猛、杨亚林、梁刚刚窜至平阳县万全镇榆垟社区上呈村呈祥路103号农宅前门,被告人梁刚刚望风,被告人王平猛、杨亚林盗取杨田光停放于此的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4322元)。随后,被告人梁刚刚、杨亚林窜至平阳县宋埠社区陡北村办公楼对面的“阿红”饭店,盗取林金钗的黑色液晶电视1台(价值人民币2295元)和杨梅酒1瓶。被告人刘志明明知电动三轮车、液晶电视机系盗窃所得,在瑞安市莘腾董五村予以销赃。案发后,被盗液晶电视1台、奔腾电饭煲1个及杨梅酒1瓶均已追回返还各失主,被告人王平猛家属已分别赔偿失主张寿雨、杨田光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3500元,并取得谅解。2、2015年6月4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刘志明明知“鼎超强”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300元)系余国全(另案处理)盗窃所得,在瑞安市莘腾镇董五村予以销赃。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并返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平猛、杨亚林、梁刚刚、刘志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供述,失主张寿雨、杨光田、林金钗的陈述,证人刘某、罗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价格鉴定书,监控录像,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收款收据,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谅解书,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平猛、杨亚林、梁刚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杨亚林和梁刚刚系多次盗窃;被告人刘志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被告人王平猛、杨亚林、梁刚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志明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平猛、杨亚林、梁刚刚、刘志明在刑满释放以后五年以内再犯罪,系累犯,均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上列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其中被告人王平猛取得失主的谅解,均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未退赔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责令继续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平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二、被告人杨亚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三、被告人梁刚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四、被告人刘志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五、责令被告人王平猛、杨亚林、梁刚刚继续退赔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822元,返还给失主杨田光。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锦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蔡臻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