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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6刑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曾小芳犯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小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6刑终90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小芳。因吸毒与诈骗于2015年6月8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6月28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9月23日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小芳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琼9022刑初1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曾小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曾小芳不服,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小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曾小芳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曾小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小芳撤回上诉。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2刑初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甜审判员 王定辉审判员 韩香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章勤书记员刘雅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审核:邱甜撰稿:邱甜校对:刘雅琴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6日印制(共印25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