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21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清华与被告秦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华,秦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21民初220号原告:张清华。被告:秦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华与被告秦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华未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向张清华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张清华于当日签收,但至今未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常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