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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9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韩召进与上海三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召进,上海三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9498号原告韩召进,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被告上海三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爱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召进与被告上海三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召进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韩召进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召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金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