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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赵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杰,蒋同玲,王增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字第00487号申请执行人赵杰,居民。被执行人蒋同玲。被执行人王增刚,居民,申请执行人赵杰与被执行人蒋同玲、王增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蒋同玲、王增刚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同玲、王增刚银行存款133215元(含诉讼费2585元、执行费183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