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赵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杰,蒋同玲,王增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字第00487号申请执行人赵杰,居民。被执行人蒋同玲。被执行人王增刚,居民,申请执行人赵杰与被执行人蒋同玲、王增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蒋同玲、王增刚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同玲、王增刚银行存款133215元(含诉讼费2585元、执行费183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