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王学与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女,1971年5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委托代理人王作成,男,1979年3月25日生,汉族,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磊,男,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王学与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依法作出(2014)泽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赔偿王学损失7186.57元,张磊赔偿王学损失16342.55元;二、驳回王学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张磊未履行,王学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磊赔偿其损失及利息20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磊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其未履行的赔偿款、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6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张富生执行员 靳利方执行员 崔红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