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5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财保10号申请人: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卢根茂,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广彦,董事长。申请人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的财产),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无为县高沟镇定兴村土地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安徽华电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无为县高沟镇定兴村土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亮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