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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非诉行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丹阳市君悦网纱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丹阳市君悦网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非诉行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正飞,局长。被执行人丹阳市君悦网纱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法定代表人孙华军,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丹阳市君悦网纱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丹非诉行审字第24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所作(2015)丹国土资罚第4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丹阳市君悦网纱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信息,发现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信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丹非诉行审字第24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俊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