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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24民初197号原告龚某某,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谢有如,新干县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新干县。委托代理人李美平,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皮继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5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龚某甲。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双方一直争吵,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还是不能生活在一起,具体原因为:1、被告于2012年12月29日生育儿子,2013年8月就外出打工,除了被告父亲过六十岁在家呆了一天之外,被告一直在外,电话经常打不通,也不告诉原告她在哪里。被告生下儿子后就从未抚养,从2013年8月外出至今,只给孩子邮寄过3件衣服,电话也不超过5次;2、被告在2013年第二次怀孕,之后却私自堕胎,原告作为丈夫都不知晓此事;3、2013年6月,原告父亲带原告母亲去看病,原告父亲打电话给被告,告诉被告下班后到原告叔叔家接小孩,但被告下班后未去接小孩,未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4、被告自外出打工后,不告知原告她在哪里,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不把夫妻当一回事;5、原告在陕西工作,被告自2013年8月外出后,双方分居至今,经多方调解,还是不能共同生活;6、被告在婚后未承担家中的任何开销,儿子也不需要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分割,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儿子龚某甲,男女双方所有财产(包括夫妻婚后财产)不存在分割,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承担。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我已经尽到一位母亲和妻子的责任。2014年10月,我父亲过六十岁生日时,我因工作关系仅在家呆了几天,并不是我不想带小孩。第二次怀孕时,我因骑车不小心,导致了意外流产,之后我告诉了原告此事。原告从不给我钱,我只有上班挣钱抚养小孩。原告每次回家就去玩,打麻将,不带小孩,从来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2016年3月份,我去西安找原告,但原告躲避不见,之后我一回老家就去看儿子,并想带儿子到我父母家住,但原告方不同意,剥夺了我做母亲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5月24日,原、被告在新干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9日,原、被告生育一男孩,取名龚某甲。婚后,原告一直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庆油田工作,一般三个月回来一次,被告则在家或在外务工,双方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6年2月2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婚前,原、被告交往较密切,双方形成了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且生育了一个小孩,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婚后分居两地,聚少离多,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有所淡薄,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相尊重、理解,加强沟通,增强家庭责任感,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龚某某诉请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龚某某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诉讼中,经调解未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龚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龚某某已预交15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皮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云莲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