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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徐宝成与徐为凯、徐美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宝成,徐为凯,徐美丽,王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93号申请执行人徐宝成,农民。被执行人徐为凯,居民。被执行人徐美丽,居民。被执行人王美兰,居民。徐宝成与徐为凯、徐美丽、王美兰赡养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涟梁民初字第0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徐宝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徐宝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文祥执行员  潘 辉执行员  薛玉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利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