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举宪春诉被告周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举宪春,周振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984号原告举宪春。被告周振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举宪春与被告周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举宪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举宪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72元,减半收取6936元,由原告举宪春负担。审 判 长 李庵齐代理审判员 林淑芳代理审判员 张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