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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举宪春诉被告周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举宪春,周振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984号原告举宪春。被告周振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举宪春与被告周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举宪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举宪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72元,减半收取6936元,由原告举宪春负担。审 判 长  李庵齐代理审判员  林淑芳代理审判员  张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