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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赵峰与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3119号原告赵峰,男,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唐凤龙,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富强,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建新,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受理原告赵峰诉被告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前缴纳本案受理费2300元,但原告未按期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峰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邹 敏审 判 员  周 彪人民陪审员  沈加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