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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特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西夺吉,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特75号申请人王西夺吉。申请人尚利。申请人王西夺吉与申请人尚利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晓明独任审判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6年3月16日,申请人王西夺吉在申请人尚利处订购了一辆东风大力神商用车,并于当日将70000元订金打入尚利账户,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2016年3月27日前交车。后申请人尚利未按约定交车,也未退还订金,双方产生纠纷。本案经十堰市茅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于2016年4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申请人尚利返还申请人王西夺吉订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百分之二计算),此款于2016年5月15日前支付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随本清;2016年6月15日前支付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随本清;2016年7月15日前支付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随本清;2016年8月15日前支付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随本清;2016年9月15日前支付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随本清;2016年10月15日前支付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随本清。二、申请人尚利支付申请人王西夺吉交通费、住宿费5000元,此款于2016年10月15日前付清。三、上述款项若任意一期未按时支付,则申请人王西夺吉可就所有未返还款项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签订本协议后,双方之间的此次纠纷处理终结。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西夺吉与申请人尚利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丽红